如題 簡單來說我方有違約在先,也同意支付並雙談妥的違約金 條件是簽完確認退款同意書,於次月的25日(公司出帳日)退款 目前合約終止中,也敲定好違約金金額,不會因為次月出帳就會少給 但對方要求要在當月支付,這是不合理的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