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車禍受傷的人沒戴安全帽只能是與有過失、不能是因過關係不具備?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1-13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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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被害人與有過失[1]

與有過失的討論,主要是為了釐清加害人是否應該就損害負全部責任。

因為意外是否發生,以及發生後的結果嚴重程度,可能同時受很多因素影響,例如A雖然闖紅燈撞傷B,但若B沒有違規超速,車禍也不會發生,或即使發生也可能只是小擦撞,不會造成嚴重傷亡。這類「雖然A有錯,但B自己也有問題」的狀況,就是被害人與有過失[2]

而當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時候,為了謀求雙方的公平,法院會視個案情況斟酌減輕加害人應負的責任,這就是法律上的「過失相抵」。

什麼是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的討論,則是為了釐清造成損害的原因。

例如實務上曾有騎車自摔,接著被後車輾壓的案例,法院就參考法醫專業意見,認為當事人在自摔當下就已經死亡,因此認定後車的輾壓與當事人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3]

小結

回到提問人的問題,「沒戴安全帽」這個行為並不會引起車禍,我們只能說如果有安全帽的保護,傷勢可能不會這麼嚴重,所以傷者與有過失(沒戴安全帽使得損害擴大)。再換個角度,如果沒發生車禍,則不論戴不戴安全帽都不會受傷,追根究柢,「發生車禍」才是讓人受傷的原因(車禍和受傷才有因果關係)。

註腳

  1.   民法上另有第三人與有過失的規定,此處暫不討論。
    民法第217條第3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2.   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2項:「
    I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II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上開之說明,亦足認甲○○於斯時,已無可資維持生命之任何跡象。被上訴人於甲○○自摔,致位於大腦基底核生命中樞區絞鍊式骨折(第一階段),並先經乙○○車輛輾壓(第二階段),則其後雖再遭被上訴人汽車輾壓,但非造成甲○○死亡之原因。甲○○死亡與被上訴人行為間,並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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