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您,就在上個月,我女朋友的母親往生了。然而他的兄弟姐妹提出,希望姐姐和妹妹,能夠主動提出放棄繼承。因為日後辦理母親遺產手續的時候,不用兄弟姐妹四個人一同跑來跑去的,就讓2個弟弟去處理比較方便,等所有手續辦好之後,在由四個兄弟姊妹一起均分!當下女友不疑有他,所以就傻傻的前去拋棄繼承!現在財產已經下來一些時日了,才被告之知,媽媽名下的財產已均分完畢。 以下是財產繼承人員名單與比例: 整筆財產分為三份 大弟x1份 小弟X1份 小弟的兒子X1份 請問這是否違法?照理說如果我女友拋棄繼承,那麼她的那一份,是否應該歸我女友的孩子取得?所以是不是需按以下名單均分才對? 大弟X1份 小弟X1份 大姐因放棄繼承,理因由她的子女繼承她那一份? 我女友也放棄繼承,理因也該由她的子女繼承她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