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超過一年都沒續約 已是不定期租約 期間都有按時繳房租 後續因為一些原因搬離 沒有和房東點交也未告知房東 所以也沒退押金直接給房東 最近忙完才有告知房東已搬離 但已間隔一兩個月 請問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