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已經標明手圍的手環(一般民眾二手品於網購平台出清),因為每個人的手圍習慣並不盡相同(有的喜歡偏鬆有的喜歡合圍),如果購買者覺得商品較合想退換,這樣是必須退換的嗎?因為也不能確定購買者本意(比如說覺得收到後是自己不喜歡想退等原因)
您好:
首先說明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關於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如下:
「通訊交易」(如網拍網購)的消費者,可以主張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7天內,不附理由解除買賣契約[1] 。解除契約後,買賣雙方都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賣方需返還價金,買方則需返還買賣標的物——也就是退貨。因為考慮到在網購等通訊交易時,消費者無法看到實體商品,導致買到不需要或不必要的商品,因此以七日鑑賞期規定來保護消費者,讓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退貨,即使消費者收到後只是不喜歡而要退貨,賣家也不能拒絕。
但要注意的是,賣家必須是消保法第2條第2款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2],才必須負擔消保法的責任。按提問所述情形,如果您只是偶爾出售自己不需要的物品,不是以網路拍賣作為營業,那麼這類的賣家就不是消保法所規範的企業經營者[3],從而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此時,買家無法主張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七日鑑賞期的規定要求無條件退貨。
即使不適用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請求的規定,賣家交付商品給買家時,應確保「商品不會滅失、商品不會減少價值,或是缺乏原先契約中約定的品質或價值」[4]。若碰到以上的「瑕疵」時,買家有立即通知賣家[5],即可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退款、減價[6]、損害賠償[7],或是要求另行交付新品[8]。
但怎麼樣才算是法律上的瑕疵,就必須進一步討論。比如像您提到的買家收到手環後,認為尺寸太合想退換。如果雙方在買賣時,並沒有特別約定手圍尺寸要剛好還是稍大,也就是沒有預定手環的品質,且客觀上來說尺寸較合身,在功能上也沒有缺陷時,買家不能說「手環有瑕疵」,而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的規定。
退一步而言,就算認為手圍大小是一種瑕疵,由於一開始賣場上已標明手環的大小,買家在知道手圍尺寸下,卻仍向賣家購買,這時候買家就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9]。
延伸閱讀:
李昕(2023),《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張博洋(2022),《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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