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人骨折需乘坐輪椅,惟大門口檻太高無法直接用輪椅,故想加裝移動可拆式斜坡,僅有出入時使用,管委會要求利承諾書,請問這有法律效益嗎?目前不簽署原因是無履約時間、賠償條款明細等,想詢問是否有法律效益,他們可以因為住戶全部同意,而逼我一定要接受嗎?謝謝。 內容如下 立承諾書人為 提供3F住戶傷患者需另外增設可拆式移動斜坡之使用,此斜坡與管委會無相關性不做任何維護與責任。願依並承諾以下規定與事項,絕無異議。 一、擺設可拆式移動斜坡,不可對建築物、地面與設備造成損 壞,諾造成損害立即停止安裝並承諾書人維修並恢復原 狀。 二、擺設可拆式移動斜坡須注意防水閘門處之金屬框,可拆式 移動斜坡材質為金屬時,請安裝保護金屬框物品,傷患康復後恢復原狀。 三、立承諾書人同意諾可拆式移動斜坡造成人員受傷或財損時,須負全部責任並賠償。 四、立承諾書人同意"每次”使用完畢後,將可拆式移動斜坡放在大門內之排氣箱上,不阻擋人員行走。 五、立承諾書人同意當傷患康復不需使用時,可拆式移動斜坡自行丟棄或可放於B2樓梯間之防水閘板處,不可放於公共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