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抽象危險犯的一些細節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8-16 10:19

我看到法律百科的文章式寫,爛醉的人開車是屬於抽象危險犯,那假設他只喝一口紅酒就開車,這也算是抽象危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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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的概念說明
基本觀念:危險犯

對於犯罪最為典型的想像,是造成一個具體的損害,例如身體受傷流血、財產遭到破壞或侵奪。但有時為了避免造成巨大的損害,法律上會提前處罰某些「還沒有造成損害,但已經很危險」的行為,這樣的立法設計就是「危險犯」。

危險犯的分類

危險犯可以分成「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是指一個人的行為形成了極可能造成損害的情況(危險結果),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1]。而抽象危險犯則是更提前地認為,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某種行為只要做出來,就極有可能會造成他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所以只要行為被做出來,縱使客觀上還沒有危險發生,還是會受到處罰[2]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理解與解釋

一般俗稱的酒駕,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罪[3]」(尚包含吸食毒品或麻醉藥品等行為)。而立法者認為,飲酒之後若達到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4],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為此時已經會讓一個人專注力下降[5],所以即使開車上路後還沒發生交通事故,也已經有相當的危險,應該加以處罰。

如果一個人喝了一口紅酒就上路,而吐氣酒精濃度或血液酒精濃度尚未達到刑法上所規定的數字,且這個人仍然可以正確的認知到路況並操作動力交通工具,那麼這個人就不會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罪所設定該處罰的情況,也就不會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

結語

「抽象危險犯」是一個刑法理論上的概念,用來指稱所有對「典型會產生危險的行為」加以處罰的規定,而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具體的一種抽象危險犯規定。一個人飲酒之後駕駛車輛是否會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則要看他駕車時吐氣酒精濃度或血液酒精濃度是否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數值,或者是否已經因為飲酒而無法正確察覺路況、操作交通工具來判斷。

註腳

  1.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84條第1項:「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4.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5.   關於酒精濃度與人體反應的變化,可參考于承宇(2023),〈酒駕駛不得!認識血液與呼氣酒精濃度,了解喝酒身體變化〉,《Hello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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