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民事訴訟﹒法院指派鑑定單位﹒ 鑑定人約定時間對雙方(原告被告)進行說明會 鑑定人"明白表示"他們接鑑定案件﹒不負責修繕工程﹒表示公正 但平常是有承包修繕工程 所以如果真的有需求"私底下" 請問這樣的鑑定人 有構成"利益衝突"的條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