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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的規定,在房東(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承租人),由房客占有房屋的時候,即使房東將房屋的所有權以買賣或其他方式移轉登記給其他人時,租賃契約原則上對於房子的新主人來說依然存在[1],也就是新屋主和承租人之間存在房屋租賃契約。
這是為了要確保通常處於弱勢的房屋承租人,不受到房東出售房屋而導致權益受損。不過,如果是租賃契約沒有經過公證、租賃期間又同時超過5年或沒有定期限,就沒有上述的規定適用,承租人無法主張租賃契約存在[2]。
提問人的問題雖然是問「租金」,如何取回,但觀察先預付2個月、之後討論是否取回,應該是要問「押金」才是。如果是押金的話,因為押租金契約依照實務見解,是需要正式交付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時候,前房東有將押金交給現任房東,就必須要找現任房東要押金;反之若前房東沒有將押金交給現任房東,就是找前房東要押金[3]。
一般來說,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房東換人時,最好在原先的契約上加註「契約到期後,押金應由新房東或舊房東返還」的條款,才能減少爭議的發生,如果在重新簽約時沒有注意到這部分,則會需要找前房東來協商、確認,才能釐清責任歸屬。
延伸閱讀:
張博洋(2022),《承租中房子所有權人換人怎麼辦?──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法律百科問答,《所有權不破租賃,新房東怎麼簽租賃契約?》。
只是其實當時舊屋主將此屋賣給新屋主時也有他們之間的糾紛,因為其實本來是一間以收購房屋來做出租的公司想收購,但是舊屋主並不打算賣它們,周旋很久後,冒出這所謂的B小姐跟舊屋主談成買賣,但是舊屋主後來才發現B小姐其實是該公司派出來購買的代理人,所以實際上還是賣給那間公司,因此舊屋主當時的買賣上也是出糾紛卡了一段時間,那以至於我們這邊後來基本都是由新屋主B小姐出面跟我們釐清房屋已到他們名下這件事,而舊屋主方面我們後來也因此沒再聯繫過,但是現在要解約了,B小姐才要我們回頭找舊屋主A先生要回他那邊的押金,但是轉換房東後也大約三年多了,所以我們本來也沒理由還跟舊房東保持聯繫,因此現在不容易找到A先生,那是否可以請求B小姐它們公司那邊去跟舊屋主處理清楚押金部分問題,畢竟我們住戶這邊只單純知道他們的買賣完成,但是無法確認A先生是否有將押金也轉交給B小姐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