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問我目前剛好遇到租屋期間房東易主的問題想詢問 我們原來的屋主A先生,在我們租屋期間房子轉賣給了B小姐,而我們在確認事實後,重新簽約了,房租也開始轉交給B小姐 但是今年租約即將到期,而打算搬遷,但是租金方面B小姐就表示要我們自己找A先生要,但是當初認為租金當然也是由B小姐這邊負責,就直接簽了合約沒有特別備註,這樣租金部分應該要怎麼取回呢? (備註:原來A先生租金23000,預付兩個月租金46000,後來換B小姐調漲租金至25000,我們也將兩個月租金的差額2000X2=4000補給了B小姐才簽約的) 謝謝
提問人您好,以下僅敘明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如果有個案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若考慮到金額不大,亦可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後再行決定。可參考法律百科以下內容,視您的經濟情況、具體需求,尋求適當的法律服務。 問答區:《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 文章區:《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根據民法的規定,在房東(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承租人),由房客占有房屋的時候,即使房東將房屋的所有權以買賣或其他方式移轉登記給其他人時,租賃契約原則上對於房子的新主人來說依然存在[1],也就是新屋主和承租人之間存在房屋租賃契約。
這是為了要確保通常處於弱勢的房屋承租人,不受到房東出售房屋而導致權益受損。不過,如果是租賃契約沒有經過公證、租賃期間又同時超過5年或沒有定期限,就沒有上述的規定適用,承租人無法主張租賃契約存在[2]。
提問人的問題雖然是問「租金」,如何取回,但觀察先預付2個月、之後討論是否取回,應該是要問「押金」才是。如果是押金的話,因為押租金契約依照實務見解,是需要正式交付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時候,前房東有將押金交給現任房東,就必須要找現任房東要押金;反之若前房東沒有將押金交給現任房東,就是找前房東要押金[3]。
一般來說,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房東換人時,最好在原先的契約上加註「契約到期後,押金應由新房東或舊房東返還」的條款,才能減少爭議的發生,如果在重新簽約時沒有注意到這部分,則會需要找前房東來協商、確認,才能釐清責任歸屬。
延伸閱讀: 張博洋(2022),《承租中房子所有權人換人怎麼辦?──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法律百科問答,《所有權不破租賃,新房東怎麼簽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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