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活動募款


學生活動基於成果發表之由,向民眾們募款並承諾以刊登廣告為交換,是否違反公益募款條例?且如「刊登廣告」與「贊助金額」形成一契約,那麼活動若取消不辦,連帶無廣告刊登,是否學生有債務不履行之虞?民眾可否主張侵權行為對學生要求贊助全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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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不會。因為本法第2條及第3條已經明確規定[1],勸募行為就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的行為;成果發表是為了「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與店家洽談廣告也並非無償接受捐贈,並不構成勸募行為,自然不會受到本法規範。
若無廣告刊登,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會的。既然已經和店家形成契約,則學生負有刊登廣告義務;若未刊登,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學生)的事由,所導致的給付不能,此時店家可向學生要求賠償[2]
可否主張侵權行為?
不行。刊登廣告的請求權屬於一種債權(契約的履行利益),通說認為[3]並不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除非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店家,才可能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4]來主張。

註腳

  1.   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本文:「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2.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43年台上字第752號判例參照。
  4.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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