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工作(服務業)約7個多月,想換工作,但因當初簽訂之勞動契約有一條寫到:「離職必須於三個月前提出,以利人事作業交接,經批示核准且完成交接後方得解約離職,否則應賠償解約前一個月之薪資。」 請問如照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是否還是得賠償一個月薪資?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如果工作7個多月,預告期間應該是10天。如果勞動契約這樣約定還要求賠償是無效的喔,可以看底下2篇文章:
公司要求的離職預告期比勞基法規定的還久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4946
離職、請辭要遵守什麼程序?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