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大伯於民國35年左右去日本就學後至今無音訊,因大伯兄弟間有一持分土地,故向法院申請失蹤死亡宣告,108年裁定後死亡時間為民國42年,請問1.繼承順序是否由民國42年起算?2.是否表示多年未辦繼承,土地歸國家所有?3.是否當初應申請101年失蹤方能裁定108年死亡?謝謝回答
1.您大伯的死亡時間,依照民法第9條第1項規定,以死亡宣告判決書所載確定死亡之時(民國42年)為準。依照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便從此時開始。他的繼承人也是以此作準。
2.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全體繼承人須從判決宣告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過期仍可申報,但是會受罰鍰處分。同樣情形,土地繼承登記依照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也要在6個月內辦理,過期仍可辦理,但是會受罰鍰處分。因為是有繼承人的土地,只是遲辦手續而已,不會收歸國有。
3.法院既然已經作成死亡宣告的判決,就不能再變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