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物」中的「動產」,如果要判斷寵物歸屬於誰,其實就是在討論寵物的所有權。
可依照「寵物登記(植晶片)」的飼主名字作為所有人的判斷參考,但不一定代表登記的飼主絕對就是所有人。
實務上一般會以寵物登記的飼主名字[1]作為判斷參考
如果是共同領養的情形,只能以其中1人作為寵物登記的飼主[2]。
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3],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寵物,必須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以證明飼主的身分。如果寵物轉讓、遺失或死亡,也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規定「犬」要強制辦理登記[4];也有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犬、貓」都要辦理,例如: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實務上判斷寵物所有人時,一般會以寵物登記的飼主名字作為參考,但仍必須綜合考量,例如:觀察平日照顧情況。
登記(晶片)的飼主不一定就是寵物的所有人
民法中,動產並沒有規定經登記就擁有所有權[5]。
動物保護法中,規定飼主可以是動物的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的人[6]。
因此,即便寵物晶片或登記資料記載飼主名字,如果發生爭議,並不能直接認定晶片主人為寵物所有人。
民法中,動產並沒有規定經登記就擁有所有權[5]。
動物保護法中,規定飼主可以是動物的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的人[6]。
因此,即便寵物晶片或登記資料記載飼主名字,如果發生爭議,並不能直接認定晶片主人為寵物所有人。
預立協議可以避免爭議
無論情侶或是夫妻,建議盡可能在共同領養時就討論好由誰擔任寵物的所有人、由誰植入晶片,並預立協議。以免日後分手或離婚時,對寵物歸屬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無論情侶或是夫妻,建議盡可能在共同領養時就討論好由誰擔任寵物的所有人、由誰植入晶片,並預立協議。以免日後分手或離婚時,對寵物歸屬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當初狗狗是先生購買晶片也是登記先生名下.但是先生只有再帶回時有帶狗狗去打預防針之外.狗狗的生活起居
跟狗狗的食物零食.還有後續打狂犬跟預防針還有投藥都是我在處理.也是我在支付費用.我放假時間都是我在陪狗狗帶他出門走走煮鮮食給狗狗吃.請問這樣可以申請將狗狗的撫養給我將晶片轉至我名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