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如果在收到判決書後還沒有滿20天,就表示案子還在上訴期間以內,您有權提起上訴。既然還沒有確定,就談不上執行的問題。 (more...)
自2010年11月起,因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修正,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不因判決結果是有罪、無罪或公訴不受理而有不同。這是立法者認為必須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相關機關都必須依法執行。 但關於當事人的地址、身分證字號... (more...)
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夫妻吵架、或已離婚的夫妻,私自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接觸,都有可能涉及刑法的略誘罪。所謂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 (more...)
從提問所說的前因後果以及管理員聯絡不到的整個過程來看,進入屋內具有正當理由,並非「無故」侵入住宅,所以不是私闖民宅。 (more...)
1.依提問所說的情形,客運司機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至於附帶民事訴訟,要等到刑事本案起訴後才可以提出。 2.刑事部分只能針對司機個人。 3.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把客運公司一同列為被告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more...)
提問所說的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的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並未採納。因此與非常上訴要件不符。 (more...)
跨國收養要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辦理,成立收養關係必須適用各該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本國法所定的要件方能有效。緬甸民法如何規定,請透過親友探詢,才可以進行評估。 (more...)
狀況ㄧ的答案是a,民國109年5月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將通姦除罪化已有先例,受刑人立即獲得釋放。 狀況二的答案是a。 狀況三的答案是b。       (more...)
提問所述情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Riley  v.  California案例判決認為非有搜索票不能檢視手機內儲存的資料,我國目前還沒有判例。假如日後您被起訴,而檢察官引用手機資料作證據時,不妨主張這是違法搜索,其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由法院衡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