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我先生借來的汽車,結果他是假車牌,我被移送時警方卻看我手機,這是可以的嗎?我因該怎麼辦
提問所述情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Riley v. California案例判決認為非有搜索票不能檢視手機內儲存的資料,我國目前還沒有判例。假如日後您被起訴,而檢察官引用手機資料作證據時,不妨主張這是違法搜索,其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由法院衡酌取捨。(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