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實在找不到我今日早上發的署名舊文!故重新再發出問題! 因結婚這28年來數度應婆家要求從職場返家照料一對子女,故只能仰賴先生一份薪水養家,小家庭並無多餘積蓄!但也慶幸沒有不良負債。先生目前資產自理,幾乎 都是繼承和贈與來的!若先生對無過失的我提出離婚要求,想請問 我能透過協調 不看雙方名下現金 而向他要求他名下我們婚後婆家贈與他的資產嗎?這28年來,因他收入不高 我們齊心栽培孩子,從未向他要任何自由處分金,目前 孩子成年離家了,他心已不在我身上,我願放手!但需日後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