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向租車公司租車,不慎造成車體毀損,車子需維修30天,每日租金2100元。租車公司要我賠營業損失63000(2100*30天),我提出交通部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條: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16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O(不得高於50)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高以20日為限。今出租人表示,我與該公司有簽定租賃契約書,就該照契約書的條款,出租人主張上述的小客車契約無效! (補充)出租人租賃契約書條款如下: 車體如發生車體損壞時,承租人另需賠償甲方車輛損失及折損等兩部分:(1)營業損失:車輛發生損壞時,乙方按照每日租金及維修期間日數,賠償出租人營業損失。(2)折損:依維修費用20%計算,詳細內容以定型化契約規定為主。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