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保全公司任職為月薪制員工,因保全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其中主要是因應完善約定工時上限,超時上限,例休假,國定假日之規定,但其中的模糊地帶也不少。 現公司說法:約定工資月薪38500元(含勞健保及國定假日加班費)。 扣除後經換算符合最低薪資? 且超時並無加班費,合法? 現公司說法:約定工時每月240小時現行班別為12小時/日,每月20天/月,(則240天/年)。若大月超時是沒有加班費,說要用來補貼小月的工時不足部分。若超時太多的話,則用年度總工時240天計算,年度計算後有超出再說。 舉例:詢問公司114年度1月份,因農曆春節期間需連續上班,當月上班日達23天(總工時276小時),超時加班費與國定假日加班費是如何計算,公司回覆:保全本來就不會有國定假日加班費,超時也不會有加班費,這些多上班的部分要補貼2月份的小月,就算有超時很多天,等年底的年度總工時240天上完再說。 月薪制員工的上班時數是可以(以多補少)? 依法應是工時不足不得扣薪,超時應給付加班費。 另國定假日是可以採用協調性調休,則當日可上班,但有上班事實而無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