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出租房屋時,若租客未繳租金,房東利用電子鎖的內建功能設定讓磁卡於一個月後自動失效,並要求租客在繳清租金後才能恢復磁卡功能,且房東願意在失效期間協助租客逐次開鎖。此情況已事先通知租客,無論是透過租約、Line訊息或其他紀錄,且租客也同意。這樣的做法是否構成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