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1月起,因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1]第2項修正,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不因判決結果是有罪、無罪或公訴不受理而有不同。這是立法者認為必須保障人民知的權利[2],相關機關都必須依法執行。
但關於當事人的地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則仍保持隱匿,並未公開於網路上。因此提問者所提居住地址,公開判決書如有,只會是概略式記載(例如臺北市○○區○○路○○段○○號),不會詳細全部記載,以保護個人資訊隱私。
除非在特殊的情形下,例如涉及兒童少年[3]、性侵害案件[4]等,才會遮蔽姓名或直接不公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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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
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