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法院組織法第83條,是否存在漏洞,自然人姓名特殊加上居住地址,不就能識別出人了,為何判決書一定要公開? 而且還是公訴不受理判決,真的沒辦法解決,不公開判決書嗎? 未來是否沒希望,沒救了?
自2010年11月起,因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1]第2項修正,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不因判決結果是有罪、無罪或公訴不受理而有不同。這是立法者認為必須保障人民知的權利[2],相關機關都必須依法執行。
但關於當事人的地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則仍保持隱匿,並未公開於網路上。因此提問者所提居住地址,公開判決書如有,只會是概略式記載(例如臺北市○○區○○路○○段○○號),不會詳細全部記載,以保護個人資訊隱私。
除非在特殊的情形下,例如涉及兒童少年[3]、性侵害案件[4]等,才會遮蔽姓名或直接不公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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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按照民國99年11月《法院組織法》第83條當時的立法理由,裁判書的公開,是基於人民有知的權利,而且也是監督司法審判的有效機制,有其正面意義。裁判書所記載的當事人姓名,通常採用「甲00」或「A00」等方式處理。但裁判書數量甚多,個別情形如有疏漏,可利用司法院網站的「司法信箱」投書促請遮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