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 如果先前有分期罰金 但之後斷繳以後被通緝了 被抓到以後這個案件就不可在易科罰金了嗎? 因為先前朋友被抓 打至書記官問易科罰金 書記官說繳納五十日就可以 但我去給朋友會客 他的服刑期是七個月多 地檢 看守所 給我的回覆都不同 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五十日「可」易科罰金 其他不能 備註: 過失傷害 妨礙公務 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