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在貸款時因不慎聽信詐騙集團的話術宣稱可以藉由美化帳戶來達成與銀行借款的信用條件而提供帳戶,後續詐騙集團匯款贓款於我的2個帳戶後請我將匯入的款項提領出來交由他們公司的會計,隔天帳戶就變成警示帳戶而我也隨即報案; 被害人共有2人,以下用A、B代稱 原先A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偵查完後以不起訴處分處理 B被害人於幾個月後也提出告訴,並由不同的檢察官偵查後做起訴處理 開庭時兩案同時審理,第一案因不起訴處理所以法官不處理,第二案則判刑1年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 事隔一年後,檢察官於第一案中以"由於偵查第一案時並未知曉B被害人的事由"為新證據,開庭時法官也認同新證據的合理性。 問題: 同一天發生的案件,分案處理後被各自判刑是否合理? 若再次起訴的案件也被判刑,原先的緩刑是否會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