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最高院裁定確認,逃亡期間還需要跟分局定期報到嗎?


我因為被法院裁定入指定處所進行強制治療,但因這件案件有重大瑕疵,所以我選擇逃亡,等待憲法法庭的幫助。
目前還沒開始報到執行,如果我選擇逃亡,在報到通知單來之前我都按時去分局派出所報到的話,我也知道我不會被裁罰,但是如果去派出所分局報到的時間在執行強制治療報到的時間之後,我因為逃亡沒有去分局派出所報到會被裁罰嗎?還是因為我逃亡會被無止盡的裁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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