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派外教育訓練人員臨時被指派到國外出差,主管指示由另外一位人員去上課,因上班廠區不同,經由公司分機詢問同仁是否願意替代去上課,經人員同意上課後開立公司文件《派外教育訓練申請書》,因隔日就要外出上課,方便行事之下直接代替人員簽名,因此被告。原告者沒受到任何損害,也有領到外出上課的車資,請問這樣的告訴會被判處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