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離世,繼承人有家母、兩兄弟以及先走一步的姐姐留下的一歲多的孩子,孩子有代位繼承,因為要作分割協議,沒有繼承權的姐夫可以聲請成為孩子的特別代理人進行分割遺產協議嗎
您姐夫的孩子才ㄧ歲多,依照《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是「無行為能力人」。又依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您的姐夫以父親身分,依法當然是他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不發生要向法院聲請成為「特別代理人」才可以參與協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