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1.兩期定義?1個月為一期或兩個月為一期?(這不是要問的問問題不用回答謝謝)。。。。。。 問題1:某戶﹒.﹒民國100年 欠繳管理費一期 至今民國108年1月﹒.﹒.試問 可以無限期欠下去嗎(未超過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 問題2:所謂"期"應解釋為"時間"(發生當下月份),還是為一個欠繳"基數"。
住戶積欠管理費,而管委會想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1]訴請法院命令清償,依照這條規定,確實就是住戶要積欠「逾2期」,管委會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住戶只欠1期管理費,是不能起訴請求法院命令住戶清償的[2]。
不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還有規定,如果住戶積欠的管理費「達相當金額」,管委會也可以向法院訴請清償。這邊的「相當金額」就是提供靈活運用的空間,避免條文規定過於僵硬[3]。例如如果是坪數很大的住戶,每期應繳的管理費已達數萬甚至數十萬卻積欠未繳,是不是可以認為已經達到「相當金額」,或許還有討論的空間,也有律師認為這個「相當金額」可能先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方式明訂一個適當的金額,以利管委會執行催繳[4]。
這就要看規約是怎麼約定的。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只有規定[5],公寓大廈必須設置公共基金,其中一項來源可以是住戶共同決議繳納,但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繳納方式和期間;所以,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規約約定[6],不論用2個月當作一期[7],或3個月[8]、6個月[9],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範圍內,都沒有問題。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的「期」並不一定是一個月,要看社區約定幾個月為一期。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15︱管委會出來面對!那些關於管委會的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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