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行政櫃台工作(兼職)簽訂的勞動契約能夠強制要求必須得服務到甚麼時候嗎?


律師您好,想請問針對一般的行政櫃台工作(兼職)。
資方能夠在勞動契約裡強制規定必須服務到甚麼時候嗎?
並且規範如果提前離職必須付賠償金是否合法?
這樣是不是就是變相的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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