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您的疑問,依據法規及判決,並按問題逐一說明:
1.成年後是否通知家人帶回?:
您的朋友已成年,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釋及法院判決[1],警察在處理失蹤人口撤尋時,無權限制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您的朋友已成年,警察機關原則上不應通知其家人帶回。但員警基於職務需要,仍有權對您朋友進行身分查證,並可以於撤尋後,通知原報案人[2]。
2.撤尋是否需要攜帶證件?:
您的朋友身上沒有證件,依據相關判決跟規定[3],並無規定撤尋時一定要攜帶證件。所以您的朋友在派出所辦理撤尋,員警不得以未攜帶證件為由拒絕辦理[4]。
3.是否可在異地撤尋?:
您的朋友可以選擇在任何派出所辦理撤尋,無需返回原報案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相關函釋[5]支持此說法,員警不得強制其返回原報案派出所。
總而言之,您的朋友已成年,有權利自主決定是否與家人聯繫,並可在任何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撤尋,無需攜帶證件。建議您的朋友攜帶可以證明身分的資料,例如健保卡、保險資料、記名悠遊卡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的資料,以利警方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