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曾經吸食大麻緩起訴處分,已經結束可以有考計程車營業登記的資格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4-11-20 20:17

如提,想請問依照現行法律是寫明「有罪確定」不能開計程車,那請問緩起訴處分有牴觸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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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毒品案件緩起訴可以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資格,進一步說明如下:

曾犯哪些犯罪類型不能開計程車?

為了保障乘客安全和維護社會治安[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定,曾經犯以下特定犯罪類型,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執業登記[2]

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特定犯罪,例如酒駕。
妨害性自主。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或第8條,例如持有手槍。
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或第6條,例如參與犯罪組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如吸食安非他命、大麻等。

如果是已經在開計程車的人犯了以上的特定犯罪,並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會被吊扣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如果最後有罪判決確定,則會被廢止計程車駕駛執業登記證[3]

例外仍可以開計程車的情況

上面提到的犯罪類型中,除了妨害性自主的犯罪外,如果是犯其餘的犯罪,經宣告緩刑,且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雖然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有這兩種情形在申請執業登記前12年以內未再受刑的宣告或執行,則仍可以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

提問人的情況說明

提問人是受「緩起訴處分,也就是說,案件在檢察官那邊就結束了,根本沒有進入法院審理,也就不會有有罪判決、有罪判決確定或緩刑的情況。且通常可以緩起訴,就代表檢察官認為您的犯罪型態是屬於比較輕微的,所以緩起訴還是可以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
    五、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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