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毒品案件緩起訴可以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資格,進一步說明如下:
曾犯哪些犯罪類型不能開計程車?
為了保障乘客安全和維護社會治安[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定,曾經犯以下特定犯罪類型,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執業登記[2]: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特定犯罪,例如酒駕。
妨害性自主。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或第8條,例如持有手槍。
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如吸食安非他命、大麻等。
如果是已經在開計程車的人犯了以上的特定犯罪,並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會被吊扣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如果最後有罪判決確定,則會被廢止計程車駕駛執業登記證[3]。
例外仍可以開計程車的情況
上面提到的犯罪類型中,除了妨害性自主的犯罪外,如果是犯其餘的犯罪,經宣告緩刑,且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雖然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有這兩種情形在申請執業登記前12年以內未再受刑的宣告或執行,則仍可以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
提問人的情況說明
提問人是受「緩起訴」處分,也就是說,案件在檢察官那邊就結束了,根本沒有進入法院審理,也就不會有有罪判決、有罪判決確定或緩刑的情況。且通常可以緩起訴,就代表檢察官認為您的犯罪型態是屬於比較輕微的,所以緩起訴還是可以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