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先前將縣市政府主辦之競賽頒贈獎牌遺失,或是因其項目未頒發,於是打算自行訂製獎牌作為「個人紀念」使用,與獎狀相同,有縣長名稱敬贈以及正確日期,並符合以下: (1)符合名次事實,並無捏造名次 (2)並無產生公開誤導他人之效果 (3)無營利行為,僅個人收藏使用 想詢問此行為是否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