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否算作惡害通知?

匿名(進階會員)
2024-11-30 22:01

如果加害人是在不包含被害人的家中向幾個親近的人說出過有惡害內容的言論,但並未要求在場聽到的人們幫他告訴被害人,也沒有親自向被害人表達這些言論,但是那些在場聽到的加害人親近的人把加害人當天的言行尤其是惡害部分說了出去,然後傳到被害人那裡被被害人知道,上述是否算作惡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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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您詢問有關恐嚇罪的惡害通知,經由他人轉達至被害人,是否仍屬於惡害通知,簡單回覆如下: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實務見解[1]認為,構成恐嚇罪[2]的要件是指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行為。而且只需要被害人心中感到恐懼、不安,不用真的發生具體的損害。

惡害通知是否到達被害人的判準

法院實務見解[3]認為,如果惡害通知是「故意」透過第三人轉述讓被害人知道,將惡害間接通知給被害人,此時,惡害通知在第三人轉告被害人時,即已到達被害人,成立恐嚇罪。換句話說,只有行為人是故意要讓第三人將惡害通知轉達給被害人時,才會被認為惡害通知有到達被害人,如果行為人並無故意要讓他人轉達惡害通知,縱然被害人經由他人告知惡害,也不會認為行為人有恐嚇的故意,而不成立恐嚇罪。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按刑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則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怖,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並綜觀行為人通知之全部內容、方法,瞭解行為人為該通知內容之背景原因,佐以行為人之語氣、行為舉措、雙方間之實力關係,暨行為後之行為等情狀予以綜合論斷。」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且該惡害之通知,亦不以直接通知於被害人為限,故意透過第三人轉述與被害人知悉之方式,將惡害間接通知於被害人者,其加惡害之旨在第三人轉告被害人時,即已到達被害人,完成其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之目的,亦應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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