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13年10月左右,因妹妹於我方公司工作因素,需確認匯款薪資帳戶,故跟妹妹要求郵局存簿影本,但妹妹卻將整份存簿及提款卡轉交保管,並告知沒有在使用故委託寄放即可,中間我並未知曉任何密碼以及動用裡面任何金錢,但於113年11月30日,確突然用通訊軟體跟我要回存簿及提款卡,但因存放於公司保險櫃,並未隨身攜帶,故告知需於下一工作日,即113年12月2日星期一歸還,當下表示同意,又突然叫我先行匯款給她,說她急用,但因她於父母之間已有多次不良紀錄,故我告知無法匯款,需要於113年12月2日歸還時,請她自行領取,她卻主動告知提款密碼,叫我直接轉帳給她,但我確實提款卡在公司非上班日無法拿取,也已告知妹妹,後來就於113年12月1日晚間接到派出所電話告知妹妹提告侵佔…想請問,存簿及提款卡的轉交及委託保管,父母及配偶皆可作證,請問這樣的侵佔提告還能成功嗎?
按照提問內容所說的經過情形,您延遲交還存簿及提款卡具有正當原因,毫無占為己有的企圖,實際上也沒有乘機擅自提款花用,提告侵占出於誤會,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並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