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為有大門的集合式透天住宅社區,共有14戶,其中有3/4產權的3戶同意可以在共有的路地持分上停放機車,但1/4產權的8戶不同意,8戶以管委會的人數多數決否定可停機車的決議,請問要以社區管委會的多數決為準,或是以土地法第34-1條及民法第820條的法條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