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屋子30年前蓋好時登記時被侵佔; 我有土地 1/4 持分 Q1: A, B, C 是持分地主 A 有 1/2 持分 B有 1/4 持分 C有 1/4 持分 甲是屋主, 房屋是 30 年老屋於 共有 地上。 30 年後現在, A想收買 B 1/4 持分 ; then A 也許未來有 3/4 持分 A 有 3/4 持分 後是否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設地上權給屋主 甲。 Q2: 目前我有拆屋還地訴頌, 如何防止多數决: 設定地上權給屋主或賣掉土地含我的持分,干擾案子進行。 謝謝! PS1: 是以,若為興建房屋之故,A毫無設定地上權之法律上必要。因上面己有 甲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