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將被告上班地址列入居所,致全公司皆知此事


原告律師故意將被告上班地列入居所,故法院公文書亦送達被告上班地,致全公司皆知此事,且公司規定上班期間不得處理私事,含信件代收,原告是否有違反妨礙袐密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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