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24小時才能報警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5-02-08 16:41

請問失蹤多久,家人才可以向警察局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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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滿24小時才能報警嗎?
關於失蹤人口的報案、查尋,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的《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作業要點》並未規定失蹤人必須失蹤滿24小時才可以報案,只要在我國設有戶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跡不明,就會屬於「失蹤人口」[1]

1. 隨父、母、親屬離家,或自行離家出走;
2. 遭逢意外災難、天然災難;
3. 迷途走失;
4. 上、下學未歸;
5. 因智能障礙、精神或失智症走失;
6. 其他原因失蹤。

失蹤人的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家長家屬或親屬,都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果失蹤人在臺灣沒有親屬,村長、里長、鄰長或相關專責單位人員也可以通報失蹤[2]

警察機關接獲失蹤人口報案後,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的轄區,原則上都必須受理,並開始實施失蹤人口查尋[3]。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時,應立即陳報刑事單位處理[4]。此外,如果失蹤人未滿7歲、罹患重病、有自殺可能等急迫情形,警方應實施緊急查尋[5]
如何確認警察有受理報案?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時,應提供「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也就是俗稱的三聯單,上面會記載報案人的基本資料、受理案件的類型與內容等資訊。

報案2天後,可以上警政署的受理案件查詢網站,依案件編號查詢案件的進度。如果警察拒絕受理報案,或不提供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可以索取異議單或向警員的上級機關、政風室提出檢舉。


延伸閱讀:
曾友俞(2022),《報案的話警察一定要開三聯單嗎?
曾友俞(2022),《備案是什麼?查無此物
林廷威(2023),《行蹤不明該怎麼辦?什麼是死亡宣告及其效果?

註腳

  1.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2條:「本要點查尋之失蹤人口,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方不明者: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二)離家出走。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失智症走失。
    (九)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十)其他原因失蹤。」
  2.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條:「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一)在臺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二)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三)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家屬或安置機構之報案辦理。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
  3.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3條:「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案通緝者。
    (二)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三)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四)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五)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4.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5條:「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即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證明文件,並至受理報案輸入軟體輸登失蹤人之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二份。一份連同訪談筆錄陳送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報案人收執。
    (二)員警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意願並載明於筆錄之事項如下:
    1.是否同意相片建檔,同意者,可使用其所提供之相片;無相片可提供時,可使用經刪除個人基本資料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依警察機關加強戶政資訊稽核實施計畫規定懲處。
    2.是否同意警察機關提供媒體網路公開協尋。
    3.是否同意提供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擇定之失蹤協尋單位公開協尋。
    (三)受理完成後,調閱相關資料或以查訪民眾等方式查尋失蹤人行蹤。
    (四)失蹤人口查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時,應立即陳(通)報刑事單位處理。
    (五)經查明失蹤者確已出境,惟未滿二年且設籍在臺時,應委婉告知報案人;報案人堅持報案時,仍應受理,並視失蹤者實際出境地區,陳報警察局函請外交部、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透過相關管道協尋。
    (六)未滿十八歲之失蹤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依各該條文規定,通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隨父(母)或親屬離家案件,依衛生福利部所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辦理。」
  5.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條:「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二)有自殺之虞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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