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我在去年5月在高速公司五楊北上要接中山高路段,我行使在中間車道,被內車道後方兩台車(A &B)追撞後其中一台車撞到我(C)左邊車面造成車損,聯絡警方後, 只有A(撞到我的)跟C(我車)前往做筆錄,B跑掉(當下看對方應該是外勞),而後因A是租賃車(Irent)有打去租賃公司,租賃公司說因該駕駛不是租賃人,所以我只能找當事人要求賠償車損,期間跟A連繫希望讓她能私下先和解處理我的車損,對方沒有意願,她表示是B車違規變換車道才導致她煞車不及造成車禍,要我去找B車處理。而後我就對三方同時提高(A/B/租賃公司),在第一次和解庭B/租賃公司沒來。請問我是否針對A車(追撞我的)就好?這個賠償追的回來嗎? 因為A方有點賴皮不認,要我自己找B車,但撞我的又不是B車,他們兩台追撞責任她們自己去釐清,我只針對A車對吧?。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