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太太被公司告知列入資遣名單,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據悉該公司各據點約80多人相同理由資遣。
告知書於30天前由主管告知簽名收回。
公司及主管完全未明確告知不能勝任之事由,只因公司業務減縮及政策。
目前仍工作中,待3月的預告離職日期。
太太目前年齡58歲9個月,新制勞保14年3個月。
想請問面對如此狀況,可以採取什麼樣的行動維護自己的權益。
太太目前心情十分低落,如後續我是否可代理處理。
我目前因病屆齡退休,太太又遇此狀況。
真的無比惶恐。
還請大家幫忙看看是否有維護自己權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