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不動產分割民事訴訟已於113年3月最終判決:均分;因不動產位於桃園區內兩棟各四層的公寓,由6位法定繼承人均分;去年6位法定繼承人見面會中決定 1 各自認定其中一戶 2 剩餘2戶銷售。 去年至今未有進展且又他人要求:1 重新各自認定1戶 2 剩餘2戶也有他人不銷售 3 有他人為規避歸戶6年銷售得上繳45%稅而刻意不分割歸戶銷售 請問:1 二審的最終判決可有執行的時間規定 2 若遲遲不執行最終判決可否被懲處 3 如何有效且快速的執行最終判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