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自己擁有的股票,結婚後在103年賣掉股票得到100萬,再加上婚後自己出資400萬,合計500萬成立「投資有限公司」。
「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占比 : 自己57%,太太14%,兒子29%
這家「投資有限公司」只有做買賣股票的投資。103年買未上市股票,109年賣掉股票獲利,目前「投資有限公司」的最後資產為2000萬元。
離婚的時候,請問 :
1. 100 萬元來自婚前財產(股票),可主張其增值部分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2. 2000 萬元的增值來自股票市場投資,而非經營,可否主張是「投資收益」,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嗎?
3. 2000 萬元獲利未發放盈餘,如果是保留在公司,是否屬於公司財產,不計入個人財產,可以不做剩餘財產分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