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失蹤人口的報案、查詢,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的「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以下簡要分享「作業要點」的內容,提供您參考。
什麼樣的情況,可以作失蹤人口報案?
根據「作業要點」,只要在我國設有戶籍,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行蹤不明,就屬於「失蹤人口」[1]:
1. 隨父、母、親屬離家,或自行離家出走;
2. 遭逢意外災難、天然災難;
3. 迷途走失;
4. 上、下學未歸;
5. 因智能障礙、精神疾病或失智症走失;
6. 其他原因失蹤。
符合以上的情形之一,失蹤人的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家長、家屬或親屬,就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2]。
根據「作業要點」,只要在我國設有戶籍,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行蹤不明,就屬於「失蹤人口」[1]:
1. 隨父、母、親屬離家,或自行離家出走;
2. 遭逢意外災難、天然災難;
3. 迷途走失;
4. 上、下學未歸;
5. 因智能障礙、精神疾病或失智症走失;
6. 其他原因失蹤。
符合以上的情形之一,失蹤人的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家長、家屬或親屬,就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2]。
失蹤人如何辦理失蹤人口撤尋?
失蹤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至警察局辦理撤尋[3]。警方在核對身分、製作筆錄之後,會從「失蹤人口系統」撤下您的資料,並開具「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4]。
如果失蹤人已年滿18歲,警方會聯繫報案人、戶長或親屬到場,陪同失蹤人返家;但如果失蹤人不願聯繫報案人,可以自行離去,警方會另行將撤尋的情形通知報案人。
若是未滿18歲且非主管機關保護個案的失蹤人自行前往撤尋,依照「作業要點」,警方就必須通知報案人或家長、親友帶回[5]。
失蹤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至警察局辦理撤尋[3]。警方在核對身分、製作筆錄之後,會從「失蹤人口系統」撤下您的資料,並開具「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4]。
如果失蹤人已年滿18歲,警方會聯繫報案人、戶長或親屬到場,陪同失蹤人返家;但如果失蹤人不願聯繫報案人,可以自行離去,警方會另行將撤尋的情形通知報案人。
若是未滿18歲且非主管機關保護個案的失蹤人自行前往撤尋,依照「作業要點」,警方就必須通知報案人或家長、親友帶回[5]。
結論
回到提問所詢的狀況,如果您的情形符合「作業要點」中所列的「失蹤人口」要件,警察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您的家人報案,但您可以自行至警察局辦理撤尋。
回到提問所詢的狀況,如果您的情形符合「作業要點」中所列的「失蹤人口」要件,警察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您的家人報案,但您可以自行至警察局辦理撤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