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子女因不小心將乙方電腦摔傷受損,導致乙方電腦不堪使用。 後續甲乙雙方僅口頭協議購入新機作為補償乙方,乙方考量甲方經濟狀況也約定將會為甲方支付一部份費用並與此期間支付近一半費用(有匯款證明)。 甲方長達1年三個月的時間從未主張所有權和要求對方歸還,事後因雙方不愉快,甲方提出侵佔告訴。 試問成立條件足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