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同居多年,未婚,但有生小孩。 後來男女雙方分手,孩子由女方照顧, 請問男方需要負擔養育責任嗎(扶養費等等)?
首先,民法關於扶養義務之規定,必須基於一定的親屬關係[1][2]。因此,關於論者提出之問題,應該先確認雙方是否存在親屬關係,始論應該如何履行︰
一、甲男、乙女與丙孩子的法律關係︰
(一)從自然而論,要確立父母子女關係最為簡單者,就是母子關係,因為誰懷孕並產育下一代很清楚、明瞭。因此,民法未特別規定誰應該是生產後孩兒的母親,凡生產者皆是母親,此稱為「分娩者為母」。然而,誰是父親這在自然上便不好認定,因此有方法幫助我們去認定還子的父親是誰,那就是︰1. 與該母結婚者,此稱「婚姻示父」;2. 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檢驗DNA),此稱「認領」
1. 婚姻示父︰依照民法第1063條I[3]、民法第1064條[4]之規定。
2. 認領︰民法第1065I後段[5]、1067I[6]。民法的認領有兩種形式,那就是在欠缺婚姻狀態時,無法確認生父是誰,因此法律規定有扶養之事實者,視為認領;或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者,得向生父訴請認領。
二、如果能夠認定雙方間具有法定親屬關係,則可請求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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