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是關於「臨檢」的規定。該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進入之場所」,根據立法理由的說明,是指「警察依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入的場所,或其他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場所」而言。提問所說的情形,要按照當時具體情況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