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基本上是以對人實施強暴或脅迫為要件,但在間接對物而影響他人行使權利時,也有構成犯罪的可能。提問所說的情形,單純挪移機車停放位置,車主並未在場,不發生受到強暴脅迫的問題,此外並無其他影響車主行使權利的行為(例如鎖住機車或輪胎放氣致使無法駛動),尚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機車平常停放舊公寓底下門口,範圍會橫跨至1樓住戶門口,在停放前已有與1樓住戶打過招呼,但後續這幾天發現有其他人佔了原本停車位置,我就將此車挪移至旁邊,但被挪移車主報警,警察跟我說我犯了強制罪,請問這是符合強制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