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青少年發生交通事故,到場處理員警於知悉少年身份後,是否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規定,立即通知少年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會同處理;現場處理員警如未經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於現場之詢問、酒測及現場草圖繪製簽署是否有法律效用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我兒子因手持手機騎腳踏車與一部路邊起步未禮讓後方來車通過之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兩車擦撞位置:腳踏車腳踏板處,人右腳膝蓋處紅腫挫傷(有醫院診斷),自小客車左前保險桿處(保險桿損壞需修復),人員未受傷;現場處理警員於事故處理完成後才通知我,要我隔日帶同我兒子前往製作筆錄。隔日製作筆錄之時,處理員警告知我兒子的手機螢幕有亮起,違反道交條例並製罰單簽收,但均未告知自小客車路邊起步有無過失有無製罰單處罰,我兒子因現場受到驚嚇及面對多名警員詢問,內心驚慌過度,於自行返家後產生壓力創傷症候群,每日均自責處於低潮症狀;我電話詢問處理警員時,他亦振振有詞說現場處理時不需通知家長,於事故處理後才予以通知家長,請問我要如何維護自身及青少年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