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8條對「定期存款」的定義是: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意思是,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不同,是「有約定存期」的,不能隨便提領。
一、所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這句話只是界定什麼叫定期存款,它的本質就是「約定存期」,例如 6 個月、1 年。但它並不表示這段期間絕對不能改變,只要雙方(銀行與存戶)有合意,就可以重新約定存期,例如提前解約、展期、或轉作他種存款等。
二、銀行可以依約定書內容更改定期存款時期,但有前提條件:
(一)存款契約書中要有明確約定:例如「經存戶同意,得提前終止或變更存期」。
(二)銀行不能單方面更改存期:如果契約沒授權銀行可變更存期,銀行不能片面變更。
(三)通常銀行會要求雙方書面同意:如「提前解約申請書」,才會允許提早解約。
(四)若存戶「自行要求」提前解約,依《存款契約書》規定,利息多半會改按活期利率計算,或有違約金,這在實務上很常見。
(五)如果是銀行單方面調整存期或利率,可能構成契約變更爭議或違反消保法原則。
結論:
定期存款的「一定時期」不是法律上的強制期間,只要雙方合意,是可以依契約內容進行調整的。但銀行不能片面改變存期,必須依契約或經存戶同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