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食早餐三明治裡含有藥丸,請問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嗎?


本人於早餐店購買包好的現成三明治,食用時發現內部有一顆藥丸,且已經化開跡象,當下打去店家,店家危急處理非常不好。
闆娘:疑!那我今天早上那顆藥沒吃進去喔
本人我:闆娘妳不是先該跟客人道歉嗎?
闆娘:那是神經失調的藥不會怎樣
掛完電話立馬打電話通報食品安全署!

如下是新北衛生局的回覆:
有關您陳情「美而寶漢堡」有食品衛生安全疑慮一案,本局於114年3月19日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進行查核,針對部分環境衛生不符規定處已責令業者限期改正,並告知業者應注意食品操作衛生及落實個人物品專區存放,供餐前再次確認產品品質,並應妥適處理客訴問題,後續倘經複查仍不合格,將依法處辦。
另針對案內產品處置一事,您可逕洽該店家辦理協調事宜,且為避免誤食情況發生,建議您將該產品與其餘食品明確區隔。倘若您和業者有消費爭議,為能協助處理您的案件,並保障您個人資料之合法提供,建請您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 提出線上消費爭議申訴,或至本府法制局網站下載申訴書並傳真提出申訴,您亦可親洽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截至目前也都尚未接到店家任何來電示好道歉,請問本人能向店家索取精神撫慰金嗎?
添加的藥丸為離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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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在餐點中誤食藥丸,依法可否請求「精神賠償」(或「慰撫金」),可能涉及到民法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的規定,以下簡單分享相關法律知識。

哪些情況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所謂的「精神賠償」或是「慰撫金」,在民法上的正式名稱叫作「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指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的痛苦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賠償。

然而,並不是只要受有精神痛苦,就當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舉例來說,民法第195條列舉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精神賠償;而如果是其他「人格法益」(例如居住安寧權[1])、「身分法益」(例如配偶權[2])受到侵害,必須情節重大才可以請求精神賠償[3]
誤食(或差點誤食)藥丸,可以向店家請求精神賠償嗎?
如果顧客因為誤食異物,引發食物中毒、腸胃炎等疾病,此時業者已侵害消費者的身體權或健康權。在這樣的情況下,除了醫藥費用等「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外,顧客可以向業者請求精神賠償。

然而,如果顧客並未因此生病,雖然可以理解內心會感到噁心、不適,但由於實際上未構成對身體權或健康權的侵害,因此可能無法請求精神賠償,顧客僅能主張業者的給付(也就是三明治)具有瑕疵,依民法不完全給付的規定[4],要求業者退費或重新交付一份三明治。

換句話說,業者為了表示彌補錯誤的誠意,當然可以主動向顧客提供金錢賠償;但反過來,依照法律規定,顧客是否能夠向業者請求精神賠償,還是要從個案的具體情形去判斷。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曾友俞(2023),《要看精神科才能請求精神賠償?》。
張博洋(2022),《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

註腳

  1.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A01所為顯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破壞A02與甲○○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自屬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此一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A02主張A01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3.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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